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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是我们残障者的需求,也是我们想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因此,大家都非常关心“无障碍法”草案的内容,都想尽可能地参与提建议。
少数派说于圆桌讨论会中征集了每一位圆桌参与者的想法并加以整理汇总,协助大家更好地表达心声。
我们已提交这份建议汇总,为我国的无障碍事业出力。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截止日(11月29日)快到了,时间紧迫,假如你同意本文内容,那么你可以依条复制粘贴进行上交。
建议增加的内容
无障碍城市建设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推动无障碍城市建设及服务发展,支持方向包括:
(一)发展无障碍文化服务(比如口述影像、无障碍博物馆导览、公共文化服务中的手语翻译,也可以建议一些类别的障碍者每年可以有一笔钱去申请陪就医、陪逛展之类服务)
(二)研发推广盲文、手语、有声读物、图文简易等无障碍格式的信息资讯
(三)培育残疾人代表组织参与无障碍城市建设的各个环节
(四)用于收集、反馈残障人士无障碍需求。
针对第六十条至七十条的法律责任部分,每个条文明确一个主责部门。我们理解无障碍是一个持续性、连续性的工作牵涉不同的部门, 但认为法律责任部分应当由一个主责部门牵头,避免没有人承担责任的情况。
建议具体修改的法条内容汇总表
章节 | 法条条款 | 涉及内容(部分内容未命名) |
第一章 | 3 4 7 9 10 11 13 | 无障碍的近便性 残障人士及其代表组织 实质广泛受益 协助工作 无障碍技术产品服务研发 宣传引导 义务教育阶段无障碍安排 |
第二章 | 26 15 20 27 29 21 | 无障碍停车位服务范围 无障碍设置建设基本要求 无障碍设施改造 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无障碍 临时设置、占用无障碍设施 家庭改造 |
第三章 | 38 | 语言、教学 |
第四章 | 42 43 44 45 47 |
交通运输服务 教育考试服务 医疗卫生养老托育服务 服务犬 |
第五章 | 54 57 | |
第六章 | 69 | 拒绝服务犬进入公共场所责任 |
第七章 |
1
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全面支持残疾人、老年人等权利主体广泛参与,调动市场主体及公众的积极性,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
修改理由
宏观层面,全面支持残疾人参与和自身密切相关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中国已签署并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要求,也是在无障碍环境建设过程中贯彻落实“全过程民主”的重要举措。
微观层面,与无障碍环境关系最密切、需求最迫切的残疾人、老年人等权利主体最了解怎么样的无障碍措施是最必要且最有效的,唯有支持他们广泛参与,才有可能使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举措发挥实实在在的作用,避免再出现被广为诟病的“断头路盲道”和“死亡坡道”等浪费资源甚至造成社会危害的无障碍设施。
2
草案法条原文
第七条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修改建议
依法设立的残疾人组织、老年人组织、以及为有无障碍需求人群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等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在无障碍环境、设施、服务等措施的设计、制定、实施、验收等各环节应确保各类需求人员的充分参与,包括但不限于肢体障碍、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言语障碍、心智障碍、精神障碍、阅读障碍、老年人群等。
修改理由
(1)在残障领域,残联只是一个代表机构而已,从推动“广泛参与”的角度,只要是依法成立的相关机构都可以参与(“依法成立的相关机构”本身已经包括残联了,所以没有必要将残联单独列出来);
(2)这一条是总的对“参与”提出要求,未必需要具体到比例(因为参与的形式有很多,公开征求意见啊这些可能就很难明确比例,涉及到比例的问题可以放到后面具体有“实体”或更具体的事项的时候[比如第三方监督机构])
3
草案法条原文
第九条 国家推广通用设计理念,构建无障碍环境标准体系,加强标准之间的衔接配合;建立健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鼓励发展具有引领性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建立健全无障碍设计、设施、产品、服务的认证和无障碍信息的评测制度,推动结果采信应用。
修改建议
第九条国家采用通用设计理念,构建无障碍环境标准体系,加强标准之间的衔接配合;建立健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鼓励发展具有引领性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建立健全无障碍设计、设施、产品、服务的认证和无障碍信息的评测制度,推动结果采信应用。
各级各类标准制定的全过程应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需求群体及其代表组织的充分参与,标准制定主体中有无障碍需求的群体及其代表组织参与的比例应不少于50%;无障碍设计、设施、产品、服务的认证和无障碍信息的评测过程应确保残疾人、老年人等需求群体及其代表组织的充分参与,认证及测评的实施主体中有无障碍需求的群体及其代表组织参与的比例应不少于50%
修改理由
我们对这一条的修改要求是,明确无障碍环境相关标准制定、设施产品服务的认证及测评的程序性要求,即如果没有满足参与比例的条件,该标准不得出台,该认证或测评不予认定。
4
草案法条原文
第十条 国家通过财政补贴、经费支持、政府采购等方式,鼓励无障碍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研发、生产、应用和推广,支持无障碍设施、信息和服务的融合发展。
修改建议
第十条 国家通过财政补贴、经费支持、政府采购、社群支持和补贴等方式,鼓励无障碍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研发、生产、应用和推广,支持无障碍设施、信息和服务的融合发展。各类障碍人群和需求人群的身份代表、社群代表应以不低于50%的比例参与到无障碍相关项目的决策中,确保各类项目真实有效落在实处。
修改理由
唯有保障和无障碍关系最密切、需求最迫切的群体的参与,才能够确保财政补贴、经费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避免产生资源浪费,也避免这些决策过程中的廉政风险。
5
草案法条原文
第十一条 国家开展无障碍理念的宣传教育,普及无障碍知识,传播无障碍文化,提升全社会无障碍意识。国家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知识与技能培训。
修改建议
第十一条 国家开展无障碍理念的宣传教育,普及无障碍知识,传播无障碍文化,提升全社会无障碍意识。新闻、广告、电影、电视剧、话剧等文化产品,应加大无障碍知识、无障碍文化的宣传力度,如实展现无障碍需求人群的形象。国家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知识与技能培训。落实本条内容应不少于传媒方面总支出的6%。
6
草案法条原文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领域人才培养机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开设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建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相关学科专业应当增加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教学和实践内容,相关领域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以及其他培训的考试内容应当包括无障碍环境建设知识。
修改建议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领域人才培养机制,将无障碍概念写入中小学教材,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积极开展有关无障碍文化的课程,组织融合教育活动,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开设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建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相关学科专业应当增加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教学和实践内容,相关领域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以及其他培训的考试内容应当包括无障碍环境建设知识。
7
草案法条原文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改建、扩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既有无障碍设施相衔接。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并纳入周边环境或者建筑物内部的引导标识系统。
修改建议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对公众开放的场所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改建、扩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既有无障碍设施相衔接。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并纳入周边环境或者建筑物内部的引导标识系统。
修改理由
通过明确验收的程序性规定,确保无障碍设施验收的实质效果,以及无障碍环境建设过程中需求群体的参与权。
8
草案法条原文
第二十条【无障碍设施改造】对既有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改造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对不具备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件的,责任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修改建议
第二十条【无障碍设施改造】对既有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改造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对不具备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件的,责任人应当采取必要有效的替代性措施。在替代性措施的设计、实施、验收等各环节,责任人应当广泛征求残疾人、老年人等需求群体及其代表组织的意见。
修改理由
替代措施应当以可用、实用、有效的结果为导向,通过在各环节吸纳需求群体的参与,确保该替代措施的最终效果,避免资源浪费,避免不合理的替代措施造成潜在的安全隐患或社会危害。
9
草案法条原文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城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住区管理服务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支持并配合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修改建议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应当给予社群支持和补贴。补贴标准和申请程序应当在广泛征求残疾人、老年人等需求群体及其代表组织的意见后公开。城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住区管理服务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支持并配合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10
草案法条原文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建设和改造无障碍设施。国家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为有无障碍需求的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便利。
修改建议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建设和改造无障碍设施。国家应当支持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为有无障碍需求的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便利,应对此内容予以公示。
11
草案法条原文
第二十四条新建和具备改造条件的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等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或者改造无障碍卫生间,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使用提供便利。
修改建议
第二十四条新建和具备改造条件的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等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或者改造无障碍卫生间,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使用提供便利。对于是否具备改造条件的检验,具有无障碍需求的人群占比不小于50%。
12
草案法条原文
第二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设置显著标志标识。
无障碍停车位优先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使用,其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孕妇、婴幼儿等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也可以使用。优先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机动车,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标志或者提供肢体残疾人凭证。
修改建议
第二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设置无障碍停车位, 并设置显著标志标识。
无障碍停车位开放给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
修改理由
预设了不同残障之间是有序列和优劣先后之分的,利用资源稀缺为理由强化了现有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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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法条原文
第二十七条 新投入运营的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确 保一定比例符合无障碍技术标准。既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当逐步符合无障 碍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可以规划配置适量的无障碍出租汽车。
修改建议
第二十七条 新投入运营的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确保一定比例符合无障碍技术标准。既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当逐步符合无障碍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有效的替代性措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情况,按比例配备一定数量无障碍出租汽车。
修改理由
这一条应该有更具体的描述,比如适量的比例,以及无障碍出租汽车的标准。
14
草案法条原文
第二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设置临时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因特殊情况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修改建议
第二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设置临时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因特殊情况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并采取必要有效的替代性措施。
修改理由
应当设置有效的替代性措施,避免没有坡道,直接放块坡度太高的板子等类似做法。
15
草案法条原文
第三十八条 国家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
国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使用手语、盲文以及各类学校开展手语、盲文教育教学时,应当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
修改建议
第三十八条 国家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
国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使用手语、盲文以及各类学校开展手语、盲文教育教学时,应当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手语翻译员具有相关资质,保证手语可懂、可用,增加速记员支持,可视化教具、可触摸教具和语音教具等辅助工具,鼓励有无障碍需求学生建设社群,促进学生问题解决和身份认同。
修改理由
例如,地理课需要可触摸的地图,和能够语音讲述的地球仪。教材里的插图都要配备口述影像,方便视障学生看图理解。
16
草案法条原文
第四十二条 司法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参加诉讼活动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无障碍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供手语翻译、盲文翻译等服务。国家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结合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提供无障碍服务。
修改建议
第四十二条 司法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参加诉讼活动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无障碍服务,应当提供社会成员需要的手语翻译、盲文翻译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律师事务所等私营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无障碍服务方面的技术与经费支持。
17
草案法条原文
第四十三条 交通运输设施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营单位 应当根据各类运输方式的服务特点,结合设施设备条件和所提供 的服务内容,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设置无障碍窗口、专用等候区域、绿色通道和优先坐席,提供辅助器具、咨询引导、字幕报站、语音提示、预约定制等无障碍服务。
修改建议
第四十三条 交通运输设施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营单位 应当根据各类运输方式的服务特点,结合设施设备条件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设置无障碍窗口、导盲犬专用位置、专用等候区域、绿色通道和优先坐席,舒缓区域,提供辅助器具、咨询引导、字幕报站、可视化指引、语音提示、预约定制等无障碍服务。
交通运输设施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开展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群体提供服务及应对走失、摔倒、紧急疏散等情况的技能和水平。
修改理由
这样既能保证视障者和导盲犬的安全,也能顾及到怕狗人士。
18
草案法条原文
第四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育场所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有无障碍需求的师生提供无障碍服务。国家举办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技术技能考试、招录招聘考试以及各类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应当为有无障碍需求的考生提供便利。
修改建议
第四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设立无障碍便利服务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对接,加强教育场所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有无障碍需求的师生提供无障碍服务。
义务教育阶段应为各类别残疾儿童提供教育无障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无障碍格式的教材、教具及教学辅具、具备为聋人、听力障碍儿童、心智障碍儿童等群体提供教学支持的资源老师。
国家举办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技术技能考试、招录招聘考试以及各类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
“应当为有无障碍需求的 考生提供便利” 改为:应当针对考生需求提供无障碍服务及合理便利。
修改理由
教育机构应重视在教学过程中的无障碍和合理便利,对学生的需求进行收集、整理、研究,以便推动教育的发展。合理便利是现有政策中已经有的且在用的要求,所以明确使用这个概念,而不是模糊的“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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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法条原文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就医提供便利。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相关服务机构应当配备无障碍设备,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方面提供无障碍服务。
修改建议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就医提供便利与无障碍预约服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相关服务机构应当配备无障碍设备,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方面提供无障碍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务工作者进行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并将无障碍服务技能纳入内部考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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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法条原文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文化、旅游、体育、金融、邮政、电信、商业、餐饮、住宿等服务场所结合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提供辅助器具、咨询引导等无障碍服务。国家鼓励邮政、快递企业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上门收寄服务。
修改建议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文化、旅游、体育、金融、邮政、电信、商业、餐饮、住宿等服务场所结合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提供辅助器具、咨询引导等无障碍服务。服务场所至少按6%的比例设置无障碍服务位(不足一例的补足为一例),为有无障碍需求的顾客提供合理便利。国家鼓励邮政、快递企业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上门收寄服务。
国家应当在征求残疾人、老年人等需求群体及其代表组织的意见后,就文化、旅游、体育、金融、邮政、电信、商业、餐饮、住宿等服务场所向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提供辅助器具、咨询引导等无障碍服务公布强制性标准。
21
草案法条原文
第四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交通运输设施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为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提供便利。残疾人携带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使用交通运输设施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应当提供服务犬训练合格证书,为服务犬佩戴明显识别装备,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修改理由
补充条文明确防护措施内容,拒绝导盲犬事件出现应当设置专用投诉部门。
22
草案法条原文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一次无障碍环境建设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修改建议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一次无障碍环境建设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三方机构包含依法设立的残疾人组织、老年人组织等。
23
草案法条原文
第五十七条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开展社会监督。新闻媒体可以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开展舆论监督。
修改建议
第五十七条依法设立的残疾人组织、老年人组织等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开展社会监督。媒体和社会各界可以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开展舆论监督,充分考虑残疾社群、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自媒体对无障碍环境的监督。
24
草案法条原文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无障碍环境建设有关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修改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监督渠道,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无障碍环境建设有关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残疾人、老年人等需求群体、依法设立的残疾人组织、老年人组织等需求群体的代表机构及服务机构有权就以个人名义,或以组织名义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无障碍环境建设有关投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受理,不受投诉主体自身是否受此投诉事项直接影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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